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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如果正式留下看守所服刑的,可以会见,但要经办案机关同意。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罪犯...
判刑后可以在看守所家属见面,在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探视;人民检察院已决定提起公诉的,被拘留者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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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一般的探视规定内容如下“ (1)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3)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期间,为避免串供或者泄露案件的侦办情况,一般未经批准不允许人犯与亲属会见通信。经人民法院判刑后,在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间,按规定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可以减刑。被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或者在看守所内争取有立功表现,经监管部门审核符合减刑条件的,会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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