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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规划土地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
规划国土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作出规划土地审批、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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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应当建立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制度,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向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员。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员代表市政府履行规划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事实;(三)处罚依据;(四)处罚内容;(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以及复议机关;(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以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七)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中止强制拆除:(一)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复议机关决定中止执行强制拆除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确有理由的;(三)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认为需要中止强制拆除的其他情形。中止强制拆除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恢复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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