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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技奖项目由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级工业总、全国性行业联合会、协会、学会等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程技术中心,以及经奖励委员会确认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法人单位推荐或者由项目申报内容相关专业领域三位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联合签名推荐(以下简称“奖励项目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奖励项目推荐单位申报环保科技奖项目。
被推荐的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是经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二)能作为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三)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四)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二)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四)研究、解决环保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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