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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费用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失效)也曾在第23条规定:“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1)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2)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对收费标准又有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应当按照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的出资额作为收费标准二、应按照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总额作为收费标准三、应按照公司总资产额作为收费标准同时比照破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3)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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