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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设备,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设备,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转让。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以3000元以下罚款;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处以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患者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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