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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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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调解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第一,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制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查清事实是调解的前提条件。第二,组织调解。调解一般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如果有必要,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加调解会议以协助调解。对简单的争议,也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三,依法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调解委员会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现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第四,达成调解协议。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对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第五,调解不成的,也应制作笔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劳动仲裁。
1、选定调解主持人。调查核实纠纷情况。拟定调解方案。实施调解:确定调解场所。调解的主要步骤:告知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陈述。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纠纷的主要方式为直接调解。公开调解与不公开调解。联合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调解结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停不收费是人民调停的显着特征,是基本制度。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要求各种人民调停组织、人民调停员和参加调停的其他人员以及这些人民调停组织的设立机构,不得向当事人征收或变相征收任何费用、财产。1989年发表的人民调停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令第37号)第11条,2002年发表的人民调停工作的一些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第8条明确规定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不收费。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民间纠纷不收费是由人民调停的性质决定的,是我国人民调停的优良传统,也是人民调停工作受到众多人民欢迎的一大特色。人民调解的根本目的不是利益,而是解决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持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停不收费,可以更接近大众,为大众服务,使矛盾纠纷当事人积极申请调停,最大限度地发现矛盾纠纷,尽快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充分发挥人民调停制度的作用,有力地维持社会和谐。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助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解决。2007年,财政部联合司法部发布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停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规定人民调停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停工作经费、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停员补助经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停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停人员补助经费的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停委员会和人民调停人员的机构,必须在各方面继续提供支持的人民调停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停人员补助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人民调停委员会和调停人员纠纷的数量、质量和纠纷的难易度、社会影响的大小和调停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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