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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种子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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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珍贵树木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名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种质资源的实际情况,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农作物、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的繁殖材料;(二)人工培育的遗传材料;(三)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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