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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在违反夫妻义务或损害家庭成员时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制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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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的,则可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什么特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什么特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一方由此所受的损害,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定性。 1、主体的法定性,就是说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法定的,接受惩罚的主体也是法定的。即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 2、事由的法定性,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即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二)救济性。就是说无过错方通过过错方给予的损害赔偿,使自己无论是在财产上的损失还是在精神上的伤害,均在经济上得到了补偿和体现。(三)惩罚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是对造成离婚的过错一方违法行为的追究,进行惩罚,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证,进而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客观公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一方有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法定过错有:一方有重婚;一方与他人同居;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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