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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供养亲属的,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因工死亡职工的决定书;(二)供养关系的明文件;(三)供养亲属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参加自治区本级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工伤认定由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对工伤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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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应当在30日内报告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从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职工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按《》第四十一条规定领取的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范围所对应的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跨行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其最高风险行业所对应的行业费率档次确定。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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