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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发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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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出申请,经戒毒康复场所同意,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后,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站场经营单位应当对旅客进行禁毒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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