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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
公司法人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1、以公司的名义签署法律文件; 2、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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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有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当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发起人应当承担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应当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如下: 1、以公司的名义签署法律文件; 2、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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