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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是指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从事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和岩土工程等工作的单位。勘察单位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查明并分析、评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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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7.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除主体工程外,其他可以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建设部第293号)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说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建设部第29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说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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