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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加上名字和结婚后加上名字的法律后果差异

2024-12-03
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地产权证上添加另一方姓名所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费成本和其他潜在因素方面。下面我们将对此作出详细解读: 从产权归属及其财产权益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在婚前或婚后完成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一旦被添加进姓名,该房屋便自动转变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并不改变各自拥有的份额。在婚前完成加名手续时,通常需要遵循与房地产交易相同的流程,包括签署赠与协议、办理公证等环节,同时还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契税等税费,这是因为此举实质上相当于一方向另一方做出了赠与的法律行为。 然而,婚后进行加名则通常无需缴纳契税,仅需支付少量的工本费用即可,原因在于婚后的加名行为被视为夫妻之间的财产变更登记,其成本相对较低。 为了有效防止婚后对方因反悔而否认加名的事实,明确双方在产权中所占有的份额,从而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产权纠纷,通过签署赠与协议并办理公证手续,可以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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