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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
的主要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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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的处罚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规定包括取消“、企业人员”由“”替代了。2016年4月18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数额较大为3万元X2=6万元,数额巨大为20万元X5=100万元。
受贿罪判处缓刑需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并且要要考虑其不是累犯。判处的刑期也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有些情况是不能予以缓刑的,一般是这样的: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犯罪动机、手段极其恶劣,或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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