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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8月底, 是否可以享受双倍工资的仲裁权

2022-03-07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8月底,就当是8月31日到期,期满后,单位应该在一个月之内续签,未续签的,则应从期满的第二月起,即10月1日起,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因此,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是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共11个月,但是,这个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是逐月起计算的,因此,现在是2013年11月18日,如果你能证明2012年10月的工资是2012年11月发,则2012年10月的双倍工资还未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否则,该月工资就超过仲裁时效了,不再保护。其他月份的以此类推。建议尽快找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一般这种情况,单位都不会愿意支付双倍工资,而每拖延一个月,就可能丧失该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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