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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已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基于自愿意志,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对双方具有法律...
夫妻财产制或婚姻财产制是指规范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和债务清偿,以及婚姻中止时财产的分割和清算的法律制度。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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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有关的财产证明;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系息归属。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采用了约定优于法定的模式,如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了明确约定,从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法律对该种约定予以保护,但前提是该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对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在夫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争议的财产应约定归其个人所有时,该方应该提出这种书面证据,也就是书面约定为其唯一证据,不能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推定财产归个人所有。没有书面约定或虽有书面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具体而言,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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