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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那些

2021-02-27
北京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具体如下: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a、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对于经中直分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b、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7)提供中直分中心认可的担保; (8)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9)符合中直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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