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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人、抢...
1、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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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没有争议。机动车辆被盗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经中断了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当然也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运行利益,这种情形下显然不应再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驾驶盗抢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常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由于盗抢人不是车辆的拥有者,自认为轻易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常发生不遵守交通法规,任意违章,甚至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法律在对机动车盗抢人课以刑罚的同时,规定其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制裁此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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