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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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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其整体利益的决议机构,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实际上就是其活动的内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一、调查债权。 经过破产程序,首先要对各种债权进行清理调查,因此调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最主要的任务。所有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调查后才能确定。 二、讨论和决定和解协议草案。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为破产宣告前和解,因而在我国债权人会议只有在破产宣告前才有可能行使该项职权。 三、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必然将涉及到破产财产和处理和分配。由于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直接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破产清算后,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预先制定的破产财产和处理和分配方案应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金额;(2)讨论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改报告的权利(法律第20条)、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53条)、申请终止整改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37条)等。可见,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上有充分的规定,但在行使具体参与权、限制和监督程序方面略显薄弱。例如,在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是否设立常设的破产监督人、是否继续经营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等方面,立法没有给债权人会议表达意志的机会。
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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