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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和到单...
领养人符合孤儿院领养小孩的条件、准备好相关证件后即可向领养登记机关申请领养小孩。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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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每人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县级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2、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2)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4)指定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 (5)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6)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一)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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