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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加强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的监测、监控。尾矿库建设、运行、再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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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五)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按照下列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四)指导和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防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培训和安全诚信建设等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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