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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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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你需要承担该笔债务的
看借款有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你也需要偿还
答:通过你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刘某对债务的结算确认属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结算确认。最高法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某的签名结算行为与最高法法释[1999]7号所规定的的情形类似,可参照最高法法释[1999]7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故刘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你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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