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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为火葬区而未建火葬场的县(市),应将火葬场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限期建成。在建成之前,遗体火化暂由邻近的市、县火葬场承担。...
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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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本办法施行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或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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