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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保密行政部门设立的销毁机构或者保密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销毁少量国家...
1、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需要承担侵权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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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首先,学习本法律的朋友需要明白,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国家安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主权的完整与安全。当今世界仍存在许多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的长治久安,而且有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此外,国家秘密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在全球"技术战"、"贸易战"日趋激烈的今天,获取他国秘密已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二是国家保密制度。我国一系列保密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保密的范围、事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我国的保密法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如下: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侵犯下列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取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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