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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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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公民所持有的证件 (1)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所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际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所需要持有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际证件(无国际的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不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涉外登记程序如下:(一)外国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应当经所在国和认证。(二)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三)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四)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的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五)涉外收养审查与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和收养人、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登记机关将登记结果通知中国收养组织。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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