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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应在哪个法院进行起诉?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2024-1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起诉离婚的法院应依据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起诉离婚时,除了提供一般证明和证据外,还需要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 起诉书两份; 2. 结婚证复印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4. 婚姻关系的证明; 5. 婚后感情或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和情况的证明; 6. 子女情况的证明,包括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7. 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8. 双方经济收入、银行存款、股权、股票、单位集资证明等证明材料; 9. 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10. 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11. 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家庭暴力和对方有过错的也要提供相应证据,如医院病例、居委会或110出警记录、邻居证言、录音录像、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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