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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给债权人造...
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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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30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保护担保人的需要,是符合合同法的原则的。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是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是企业权力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策人或重要组成人员,其不当行为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必然减损债务人的整体责任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使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债务人、债权人擅自变更约定,建议采用民事诉讼手段免除自有责任,防止陷于不必要的赔偿责任。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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