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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没有具体的计算方法,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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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赔偿根据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确定赔偿金额。 根据以下因素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手段、场合、行为等具体情节; 3、侵权的后果; 4、侵权人的利润;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被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离婚损害赔偿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如何确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第一,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第二,加害人过错程度。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少。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例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第四,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虑因素。总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惩戒配偶不忠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积极意义,但并非所有离婚案件均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而应该限定在虐待、遗弃、重婚、姘居和长期通奸等几种情形。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如果配偶互为侵权、互有损害的,可参照“过失相抵”原则,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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