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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立案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
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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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追诉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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