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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强迫交易罪可以监外执行: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暂予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这个问题的解答,涉及缓刑制度。我们通常所说的缓刑指的就是暂缓执行刑罚,也就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不是一种刑罚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在我国,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2.缓刑的考验期《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t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笋少央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3.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根据《刑法》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y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拒不执行情形严重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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