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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被套用为什么会判刑

2021-12-31
一般来说,科研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科研资金的行为,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是不合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当取得科研资金的行为可以放任,在任何情况下实施这种行为的科研人员都没有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框架下,应当根据具体行为对以下特殊情况进行法律否定评价:(1)科研人员虚构项目,未研究或者实质性研究,以各种预算支出的名义以签订、履行科研合同的形式取得全部或部分科研资金的,实际上是骗取科研资金的行为。对此,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例如,行为人在与国家有关部门签订项目研究合同后,虽然前期进行了实质性研究工作,但通过后期研究不能达到评估验收标准,但采取欺骗、贿赂评审专家的手段,获得预留资金;行为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投标申请项目,经项目批准后,无创新,实际上没有进一步研究,最终以现有成果申请结束项目,获得科研资金;行为人抄袭其专业领域和外国专家的相关成果,获得项目资金,通过评估获得科研资金;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中,数额不固定,科研人员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实际销售的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不从事有关事务,以事务费用的名义报销科研资金的。这些行为都建立了合同欺诈罪。(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法律规定,科研资金数额不固定,科研人员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实际销售的科研资金,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不得从事的名义报销科研资金。全国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无故未完成研究任务的人员,停止拨款,追回拨款...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者其他原因被撤销项目的,应当追回拨付的资金。行为人违反上述规定不退还资金的,可以设立侵占罪。此外,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违反合同约定,占用净余额资金或者使用科研资金购买的设备、仪器不退还国有资产的,也应当以侵占罪定罪处罚。(3)研究人员与本单位的研究管理人员内外勾结,利用后者主管、管理和处理科研资金的便利,挪用科研资金的,以贪污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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