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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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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秩序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那么什么是破坏监管秩序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严厉打击这项犯罪活动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法律监督部门,这种独特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深入到罪犯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打击破坏监管秩序犯罪,维护监管秩序,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上大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包括在执行管教过程中,违反监管法规,指使、授意、纵容或者暗示实施体罚虐待的人。客体为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包括在执行管教过程中,违反监管法规,指使、授意、纵容或者暗示实施体罚虐待的人。客体为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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