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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父母光荣证》后又的,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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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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