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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居住证。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
需要办理居住证。《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住所地在本市;(二)持有有效明和有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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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办理居住证。《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住所地在本市;(二)持有有效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六)两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一)本市人员;(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持有效《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四)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五)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八)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九)持有效身份证明,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十)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两年,且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
需要办理居住证。《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住所地在本市;(二)持有有效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六)两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一)本市人员;(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持有效《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四)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五)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八)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九)持有效身份证明,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十)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两年,且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
需要办理居住证。《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住所地在本市;(二)持有有效明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或者名下本市中小客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均登记为“注销”或“被盗抢”状态;(四)名下没有持有有效的本市中小客车指标;(五)不具备更新指标申领资格;(六)两年内没有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一)本市人员;(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持有效《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近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满24个月,且上一个月有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四)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五)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申报有效居住登记,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并已取得市高层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门有效证明的高层次人才;(七)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的人员;(八)经本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九)持有效身份证明,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十)持有效身份证明,在本市办理居留许可连续满两年,且近两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并有近两年有效的临时住宿登记信息的外国人。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计算至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审核结果的前一个月,外地转入医保时限不纳入累计时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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