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拒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按照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规定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企业关闭、破产或者处于其他非正常状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变现时,应当在变现收入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清偿部分,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4人已浏览
401人已浏览
607人已浏览
3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