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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变更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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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六)办理国内外结算;(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八)代理保险;(九)从事同业拆借;(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二)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在中国XX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以及所在地中国XX派出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公告。外国银行代表处应当自所在地银监局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超出6个月后仍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办公的,代表处设立批准决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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