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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
判定伪造证据罪的要件有: 1、主体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2、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主观上是故意的; 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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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罪的构成应当符合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构成本罪。 二是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和伪造证据。 三是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l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 四是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然决定实施帮助他们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一、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罪的主观特征,行为人不知道犯罪所得的赃物的,不能构成本罪。对贪图便宜,不问来路买赃物自用的,一般也不应该认为是犯罪。犯罪分子隐藏或者销售犯罪所得赃物的,不构成本罪。 二、划清本罪与窝藏罪的界限。前者种是赃款.赃物,后一种是犯罪分子;前一种是通过窝藏赃款.赃物犯罪分子,后者通过隐藏自己直接帮助犯罪分子。 三、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将赃物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往往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冤枉无辜,使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受到侵犯。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是: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所谓毁灭证据,是指将证据销毁、彻底破坏,使证据完全消灭或者完全丧失证据的作用,如:烧毁足以有犯罪的物证,消除犯罪现场的血迹,等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对证据内容进行篡改,使其与真实不符。如: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实施各种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亦可表现为出谋划策、提供工具等,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无论行为人采取那种手段,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意图加害他人,减轻当事人的责任,通过阻止司法机关获取案件真实情况来达到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上述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3)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心理状态。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实施的行为危及国家机关审判活动的公正性,仍决意要实施。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一方面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能够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亦希望或放任通过自己的帮助,使当事人能够顺利地逃避法律制裁并造成一定的结果。放任结果发生,主要指不作为的帮助行为。 (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由于旧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帮助毁灭、伪造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其理由主要有两种说法:一是类推说,该说认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以作为包庇罪的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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