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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遇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董事的任期和聘任(解聘)手续由在《》确定的范围内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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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在履行职务时,必须遵守《》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应当在其选派或推荐担任董事的人员就任后10个工作日内报院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出现下列重大事项的,董事应在董事会议就该事项进行讨论前15个工作日向书面报告,并附全部背景材料和个人意见,董事获知该事项距董事会议进行讨论不足15个工作日的,应在获知该事项1日内向股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个人意见,并在书面报告的次日提交已获得的全部背景材料:(一)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方案;(二)增资扩股方案;(三)资本增加、减少方案;(四)公司股东、结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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