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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 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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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书面诉状写好以后,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同时按被告人数提交相应的起诉状副本,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所提供证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后,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以便被告应诉和答辩。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如果原告本人没有文化不会书写诉状,又请不到代写诉状的人,或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代书的人),可以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允许,将当事人口述记录在案,并且应当按诉状内容要求进行提示,以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然后将口述内容告知对方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但该条规定未明示递交的具体方式,存在漏洞,应予修改完善,该条规定中“递交”是否能以邮寄方式等方式立案未明确,实践中法院是一般是不会受理的。
向人民法院投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投诉。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投诉的事实和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审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和裁定书;(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为由投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投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投诉人补充材料;投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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