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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组长,协助国家机关征收其所在村小组的土地,并从事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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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村民小组组长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小组组长贪污公款,如果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在以上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追究其刑事责任。村民小组组长贪污公款,村支书有没有责任,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的。如果村支部书记是明知村民小组组长是在贪污公款,并且与其有共同故意犯罪,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如果村民小组组长贪污公款,是一背着村支书,采取窃取、骗取的手段作案的,则村支书无责任的。下面是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不算。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两者不能转化。
区别这两罪,首先应区别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后是否归还。如果归还了,则性质是挪用,除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应判刑的外,一般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应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果不归还,在性质上则是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转变为私人所有,可以视为贪污。但确定挪用公款是否归还、是否构成贪污在时间上需要有一个期限,在金额上需要达到一定数量。当然,还要注意挪用公款的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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