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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基本上也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其他机构没有审查起诉的职能。审查起诉的内容是: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
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基本上也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其他机构没有审查起诉的职能。审查起诉的内容是:(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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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基本上也是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其他机构没有审查起诉的职能。审查起诉的内容是: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三十天。检察院要在三十天内做出是起诉还是不起诉、怎样起诉的决定,如果案情特别复杂三十天还不能做决定,那么还可以多给十五天的时间。要是检察院在审查案情过程中发现这个案件不应该自己管,就应该移交给该管理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刑事案件不都是检察机关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普通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的,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定的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总之,检察机关在一起刑事案件当中的职权也是受法律约束的,总不能一起刑事案件从头到尾都由检察机关一个部门来完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也不是自诉案件的这种情况的话,检察机关没有权力去干扰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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