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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及时到达;(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二)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者沟通;(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管。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项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没收到特定人员的通讯;(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提交执行机关保管。被保释候审的,被告人、被告人违反了前两项规定,没收保释候审的,被告人、没收保释候审的,可以没收保释候审的保证金。
1、法律,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都是应当退还的。
保释金是以金钱换取暂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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