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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和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主观上需明知设立的网站、通讯群组是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犯罪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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