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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事高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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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另一种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义务。在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况。比如股东在表决公司担保事项时,应该回避而不是回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大资产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强制公司出售资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主要法律义务是忠实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主要表现为:一是履行本职工作,未履行合理的审慎义务;二、非本职工作,超出授权范围或无权代理,导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损失;三、重大事务,未取得股东会表决,擅自决定;四、利用职务之便,占用(挪用)资金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事高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客户资产;(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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