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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责任如下: 1、出资义务。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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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下:(一)根据其持有的股份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三)根据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四)监督公司经营行为,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持有的股份;(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照其持有的股份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如下:(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和持股方式缴纳股份;(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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