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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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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夏夜,夜凉如水。 婚姻法正漫步街头。 往来的删步伐匆匆,长发飘飘,唤起他无穷尽的遐思。 那个问题,他们讨论了十万年,十万年山盟无数,白云苍狗。 他只记得,他的诞生得力于张三的筐说击败了李四的扁担说成为通说。他觉得那是个奇妙的过程,一定是。 控制离婚--严格还是宽松?直到他的最后一点EQ也鞠躬尽瘁,他还是没有弄明白,为什么张三可以从那四个字中演绎出那么庞大的理论。 婚姻法想自己很难理解,因为他的逻辑只考了60分,当然是在买了两本refrence- book之后。 不过没有关系,整个世界已经清静了,他觉得很轻松,轻松得象松鼠尾巴上的一根绒毛。 "多么迷人的夜晚哪!为什么我是个单身汉呢?"婚姻法正喃喃自语,忽遭暴击,乃大惊回眸。 只见一女子,婷婷玉立,手引华山剑诀,正以悲愤状欲对自己作第二击。 婚姻法大惊,忙高呼:女大王息怒,息怒,有话好说,好说 这女子正满腔怒火,准备以吸星大法吸死他,然后用北京方言撂下一句该再满足地离去,没料到,婚姻法如此脓包,不堪一击,不觉大失所望,先自哭了起来。 婚姻法年轻,还不懂得眼泪这种武器在兵器谱上独占鳌头的深刻内涵,所以他认为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照顾眼前这位女士,所以他带着真诚的眼神探索这一事件的历史渊源,整个过程是这样的: 在婚姻法出台之前,出于对个人情感的维护,离婚很方便,而这位叫做秦香香的女士,芳龄二十五,正决心要与有了外遇的混蛋丈夫分道扬镳,开始新的发亮的新生活,就在此时,主张严格控制离婚的婚姻法出现了,整个局面因此峰回路转:离婚变得比消灭蟑螂还困难,令她身心疲惫,加上那个跪主机板的混蛋的花言巧语,她一时心软,撤诉了--很多重要的人生决定都是在摇摆了很久之后,却被某个偶然的因素轻松搞定的--然后有了孩子,有了鱼尾纹,但是受过伤害的感情泼水难收,生活就像中国足球一样布满不幸的阴云,她常常在黄昏时分靠着窗予,怀恋失去的美好时光,因此她痛恨婚姻法,如果不是这个多此一举的家伙从中作梗,她不会有机会心软,她会毅然决然解除早该解除的婚姻,然后与一个珍爱她的人,白头偕老,幸福一生,这样她和丈夫都不会落到今天鸡肋婚姻的地步,他们的孩子也不会因此度过悲惨的童年,世上将少了一段不幸的婚姻而多了两个幸福的家庭,一切都怪婚姻法!!每次想到这里,她都会用塑料砖头把纸做的婚姻法标本砸得体无完肤惨不忍睹,这次婚姻法居然敢堂而皇之的在大街上晃悠,这不是找扁吗? 婚姻法的冤枉有如滔滔洪水,淹没了整个世界。 作为社会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生物,他就像一口盛满水的硕大的锅,每个人都扔一把调料,都试图熬出理想的三鲜汤,结果熬成了奇怪的混合物,尝了一勺之后,觉得味道不错的欢天喜地,认为不堪入口的捶胸顿足,甚至有让他咣当了帐的冲动:做人左右为难,做一个婚姻法这样Patchwolk式的人,更难。 一阵晚风吹来,婚姻法有倾诉的冲动以及无可倾诉的空虚。 七月的星光拂落在皮肤上,凉丝丝的。他抬头望天,天上,北斗七星象一把斜挂着的巨大的勺,勺头是张三雄浑有力的扁担说,勺尾是李四仍在嗫嚅的筐说。 (童剑锋) 离婚标准应当放宽 崔庚 98级法学院二班 婚姻是基于相互之间的感情而成的。因而婚姻关系的成熟与解除都是双方的私事,是基于男女双方各人意愿的,是私法范畴。感情是双方婚姻关系的纽带,是婚姻关系成就及维系的基础。感情的微妙之处在于从外人的角度很难真正了解双方是否有感情及感情达到何种程度。有可能在外人面前夫妻双方不是很亲密,但彼此在内心都深爱着对方。也有可能外人看来关系还算融洽的夫妻,其二人间早巳无爱情可言。因而,只要夫妻双方已确定其间无感情可言,就应准许其离婚,不应用外人的标准来评判,更不能用还可能和好为由驳回离婚请求。 当双方中一方同意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时,我个人认为还应判离。因为感情是双方面的。若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已彻底放弃,那么这种婚姻关系的维持是毫无意义的。对于想离的一方,不能如愿,势必心情不快;对于不想离的一方,虽有形式上的夫妻形式但已得不到对方的爱,也将是痛苦的。勉强维持,对于双方都没好处,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应判离婚,解除民事法律关系,使双方自由。否则不仅是对双方的权利的侵害,也可能会引发其他问题。因为强行让两个没有感情的人生活在一起,很可能会有如家庭暴力之类的事情出现,乃至犯罪发生。对于不同意离婚的一方,或是弱者,我们不应只从同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用财产上的补偿来弥补。对于婚姻中的弱者,应增加其份额;对于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减少其份额。 要求离婚的双方是否真的没有感情,关键是看双方的意思表示,若双方在都很清醒、冷静的条件下,承认既感情,这是应当判离的。应当注意的是双方由于一时气愤提出的离婚应认真对待,说服双方冷静考虑,防止后悔。但绝对不能以"再仔细想清楚"为由阻止离婚。如果双方在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觉得后悔了,又发现了彼此的闪光点,重新又有了感情。及时,我们是可以准其复婚来解决的。 任何人绝对不能极有预见性地认为其有复婚的可能而不准其离婚。 还应注意的就是,对于新婚夫妇的离婚请求应慎重。一方面是由于双方可能是由于彼此还不了解而结婚,后来发现彼此不适合,提出离婚;另一方面可能双方还不适应共同生活,彼此间不能处理好问题,但双方还有感情。对于这两种情形,应使双方认清是否还有感情。若无感情或感情不和,应准离婚。因为新婚应感情不和其后就更难维持。应尽早准许离婚。 离婚与否是夫妻的私事,应依其意思自治,他人包括司法机关都无权干涉。法院在判决离婚问题上,只应是客观的办事机构,而不能充当"上帝"。离婚的标准宜松,不宜严。 放宽离婚标准的考虑 98法(一)杨子蛟 对于离婚时的标准尺度是严一些还是松一些好,我认为这个问题的一般理论推导与现实存在一定矛盾,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协调。 首先,从理论上说,夫妻是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夫妻双方由婚前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通过结婚确立这样一种身份关系,则双方就是有一系列权利义务,而这一切权利义均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而是否缔结这样一种身份关系安全由当事人自愿,因此这种关系的解决同样是因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愿再维持这样的关系。既然,夫妻双方原本不具有任何必然割不断的联系,只是由于愿意互负权利义务而缔结为一种法律上关系,那么当其不愿维持这种身份关系时,法律也不应设备过多的障碍来阻止这种关系的解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上对离婚的标准应宽松一些。 但同时,我们应认识到,以上仅是从法律层面观察婚姻,婚姻其实还有更多社会、伦理道德层面的因素,因此,应从一个多元化的视角来探讨这个问题,特别是牵涉到中国自身的状况与国情。 家庭作为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中国历来重视婚姻的稳定,夫妻双方作为两个人,取得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如稍有分歧就可以解散婚姻,显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尤其是双方有孩子时,在中国现行生产力水平不高,夫妻一方难以托养孩子,社会欠缺相应保障机制的情况下,过高的离婚率显然对子女的成长及教育是不利的,从这个角度说,标准应严一些。 中国的另一个普遍情况时,婚姻质量不高,婚内侵权现象较为严重,且缺乏保障机制,而在此方面相对较高的离婚标准也造成对被害方(主要是女方)的保护不力,在强调平等解放,追求高质量生活的今天,对此类离婚的标准应该降低,加强对受害方的保护。 从以此分析中可以看出,对放宽离婚条件的限制主要由于现实经济条件及相应保障机制欠缺而造成,而这一切都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相应保障制度的完善而退居次席,因此,从长远看放宽标准是一种趋势,同时这对提高我国婚姻质量有一定帮助,我认为在现实条件下,因有条件的放宽离婚标准,主要原则是,在能妥善安排子女抚养及双方安顿的前提下,当事人要求离的,尽量减少不必要程序,尊重其意见,特别对一方出现外遇或有虐待情况时,应尽量支持另一方的离婚请求;但对仅因性格不合,又要不到严重地步,因从严标准,特别看子女的情况下,子女抚养问题不妥善解决,不得允许离婚。当然,随着法治的完善,相应保障制度,财产制度的完善,这一标准可以逐渐趋向于较宽的离婚标准。 双方未就离婚达成协议时,法律应严或松? 98(一)班雷艳坤 我国现在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二十五条对离婚决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结婚时双方必须达成合意,离婚时却实质上以一方的自由剥夺另一方的自由?如果法律轻易满足欲离婚一方的愿望,岂不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构成要件?我以为,这正是婚姻法其特性所在,是其与人身、情感紧密联系的特点所致。 婚姻,至少正常状况下的婚姻在大多数人的思想中应该是爱情的结果,爱的升华和承诺。双方出于对方的真挚爱意,彼此做出各种妥协、让步,为达到昭告天下的目的,将其付诸于婚姻,让法律对此做出确定。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人们注重感情胜过对财产的关注。 换个角度看,当一对男女处于恋爱阶段时,一方提出分手,旁人多不会对其横加指责,因为大家都明白"感情不能勉强",明白"你有权去爱一个人,但无权强求别人同等的回报",此时若另一方或纠缠不清,或难以割舍,大家还会劝他放弃一份"无望的爱",为什么,因为大家都明白:"强扭的瓜不甜"。从理性上看,爱情,必须是双方都予付出的情感的碰撞,仅仅一方的付出无法产生,而一方的撤回却是以使其破灭,故感情的结合实为"双方合意"的行为,感情的破裂只是"单方"行为。 抛开财产上的种种分配难题不予考虑,离婚时的感情状态实质上与恋人分手时的感情状态是一致的,一方对原来的爱人在感观上,心理上的刺激归于消灭而要求结束彼此关系,以期重获自由身,另觅"新欢"。在恋爱阶段,人们视之为正常,而在婚姻将崩溃之际,人们凭什么以种种箍咒禁锢感情?尤其是这两种感情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时?有人也许又会说:"责任问题",没错,对于婚姻与恋爱的根本同在于前者包涵了更多责任但我们探讨的前提是"抛开财产分配问题不予考虑",因此,对于本文的标题问题,我认为应"松"。当作为基础的爱情不复存在时,婚姻的勉强维持即成一种罪恶,如何妥善处理离婚后产生的种种法律后果,才是婚姻法应着力解决的问题,免除日后生活、财产、子女,等其它因素的后顾之忧后,强行保留失去感情的婚姻、表面上看是对尚存感情、不愿离婚一方的保护,实际上却是对其更深的伤害,因为质量不高的婚姻是对双方的一种迫害,尤其是对婚姻,对配偶的爱情尚存幻想的一方。 综上,我认为,离与不离非问题关键所在,如何善后,保证多方利益才是法律所应严格规定的。 应严格处理离婚 98法学(二)班李晖 当两个人达不成离婚协议时,对于法律应掌握得严一点是松一点的问题,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离婚的原因实在太复杂,必须结合个案,但就一般来说,我认为应掌握得严一点不判离,个别情况例外。 之所以严格一些,原因之一是有一方仍然坚持不离婚,已有婚姻关系是现存的状态,出于对法律程序以及法律尊严与权威考虑,只要有一方坚持维持这种关系,法律就会尊重其意愿,不到万不得已或不经双方一致同意,尽量不要改变,其二,从社会秩序与道德的角度来说,婚姻并非儿戏,人也毕竟都是有感情的,草率地结束曾经亲密的关系,对当事人绝对是伤害,同时亦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社会风气。中国人的思想与道德观念尚没有达到那种认可数结数离的程度,维护稳定的婚姻关系仍是主流思想。这种观念即使要发生改变,也应该是潜移默化的,渐进的,绝不能受到强烈的巨大冲击,否则上发许多社会问题。 之所以有例外,是考虑到提出离婚的一方,亦有其利益考虑与需要,如果这一方确实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受到巨大创伤,而对方基于某些原因的考虑如财产、各誉等而坚持不离,那么提出离婚的当事人能够举出例证并说服法官,证明其离婚理由之合理性伏于对方不离婚理由之合理性,法官应考虑其意见判离。 应该从严处理离婚 98法学金红 婚姻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意,其内容是特定的,关乎人身的,对另一方面言,精神的利益的考虑要大于特质利益。这无疑给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难度提高。 婚姻的存续与否要由完全没有关系的第三人一法官以他自己的经历来判断,这一现是不合理的,是国家公权力对市民的私生活干涉的重要表现,但法官的介入又是维护会稳定的必要方法。就本人而言由于没有切身体验只能从理念上去谈一谈这个问题。两个人生活在一起,除了要照顾到相互的对方以外,更是对周围的人产生了一系列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不仅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更有他们各自的亲戚和儿女们。义务时刻显现在婚姻生活中。 虽然无法具体细谈,但从原则上主张应当从严。因为如果从宽,就会造成自由的泛滥而人类在任何时代都是禁止权利滥用的。单说,此种原则只适用于证据模梭两可之时,如果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判离或不离都不成问题了。在离与不离的边缘线上如果判:决原则严格一点,则尚有余地。如果一方坚持离,则把他(或她)还有其它的措施可供选择分居或"冷战"或自己与对方进行再商量,以后还可再起诉,此时可以判离。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双方关系和好或同意离婚,与诉讼离婚而言,相对的当事人可以接受这一事实。这样也有利于给双方充分的时间,作出成熟的考虑;因为诉讼中的想法与以前未提起诉讼是的想法是有很大差异的,此时,往往会想对方有很多好处。 另外,就生活经验而言,因此如果双方到了非离不可的地步,一定可以离掉的,不必法官在模棱两可时代为判断。 从严掌握 98级法学一班范雪莹 对于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法院应从严掌握,即不予判处离婚,理由如下: 首先,从离婚的原因来看,许多离婚的引起是因为一些平常琐事引发争吵,矛盾一时难以化解,或者一方个性要强而提出离婚,其中一时冲动和情绪化的因素不容忽视,若一方提出即判离婚也未免太草率,加之离婚判决不可撤销,故更应慎重考虑。 其次,从人权、公平角度来看,结婚是因双方合意而成,离婚自然也以双方合意为最佳,若合意不成,则须考虑双方利益,而不应按一方意愿说离就离,如此以来,对反对离婚一方有失公允。 再次,从离婚的后果来看,离婚直接导致家庭破裂,从而引发有关孩子,财产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在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仍根深蒂固的今天,轻易判决离婚也是对人们思想、道德观念的一个不小的冲击,另外,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就予以支持的话,不可避免导致某些人将婚姻作为其达到某种目的工具,淡化对婚姻的责任感,丧失婚姻的严肃性,从而伤害了另一方和整个家庭。 最后,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法律是通过一系列制度,规则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婚姻法》通过规定,规范来制约人们的离婚行为,否则种种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即变成了纸空文,仅仅一个"性格不合"就足以导致婚姻破裂。因此,我们应着眼于制度的完善,对离婚条件作出种种限制,使法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然,同时也应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载量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各种情况作出恰当的判决。 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依据法律,同时在法律允许的内,根据事实自由载量,但不宜放宽标准,而应从严掌握。 离婚应该从严还是从宽处理? 法2班11号方恒 本文认为离婚应该越来越困难,而不是越来越容易,即应该从严把握离婚理由而不是从宽把握离婚理由。(应该指出,此处离婚限于当事人对离婚与否有异议的,而不包括双方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离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法律不应加以过多干涉;而一般有争议的离婚则涉及婚姻解除权的行使,其权利是否产生应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要求,即离婚理由)。 1.如果只要一方当事人表示离婚,另一方也必须随之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如此任意性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比如容易造成草率结婚草率结婚容易使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作为规避重婚的规定,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安定--人们无法判断他人的婚姻状态,也无法决定自己的婚姻发展前途。离婚的任意性、随意性是与婚姻作为一种稳固的、长期的社会关系的目的根本悖离的,是不可取的。 2.婚姻关系本身具有其特殊之处,比如是一种身份与财产的混合关系,关涉每个家庭的发展,关涉社会基本单位的稳定。婚姻的维持利于赡养父母、抚育子女,利于社会的稳定;相反,婚姻的破坏则极可能损害弱者特别是妇女、子女的利益。各种统计表明单亲家庭特别是母亲与子女的家庭,其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并且子女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鉴于以上两点,本文认为应使离婚更加困难,因为结婚既然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其必须承担长期保持婚姻状态的义务,而不能在离婚时只要单方意思就决定双方法律关系。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一般的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合意,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感情破裂的认定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等行为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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