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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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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价格往往处于不断的波动之中,因此不同交易之间存在一定的价格差异是正常的,但是本罪中的价格差异超出了正常范围,行为人以明显地高于或者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反映了交易条件的显失公平。对此可以从市场通常交易价格,该企业同期同类交易的价格等方面作出判断。这种不公平交易必然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一类为亲友非法谋利的犯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交易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包括自己亲友投资的企业、自己亲友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单位等;二是向对方采购商品的价格明显地高于市场价格,向对方销售商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国有公司、企业以获取财产上的最大利益为其目标,以国家授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向投资者(即国家)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国有事业单位虽不以营利为其最终目的,但以国家拨给的经费为财产基础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必然损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从而使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成为泡影。鉴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中重要地位,本条对此种行为特以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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