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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最长是6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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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最长期限是6个月,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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