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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程序:一、受理二、办案人员将举报、申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的检查材料等搜集登记并进行必要的初步...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一、受理二、办案人员将举报、申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的检查材料等搜集登记并进行必要的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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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工商行政处罚上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改。《规定》分总则,管辖,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期间、送达,行政处罚的执行,立卷,监督,附则9章90条,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工商行政处罚程序:一、受理二、办案人员将举报、投诉、控告、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当事人交待、执法人检查材料收集登记、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三、立案四、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案件来源材料,加盖单位印章,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六,行政强制措施。第七,调查结报告。九、办案人员在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起草行政处罚决定后,与案件材料一起报县局法制机构审查。11、审批通过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批准时签署具体处罚意见。十二、通知。十三、主管领导批准处罚建议后,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通知书》或《听证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收据上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通知书》或《听证通知书》中的处罚理由,必须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和项目。十四、决定。十五、告知当事人三日内未对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辩护,或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处罚建议成立。十六、送达。十七、处罚决定作出后,打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办案人员按送达规定送达当事人。十八、执行。十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制人员应当做好书面答复或者应诉准备。二十、立卷。二十一、案件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当在15日内立案。
工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第六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六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第六十二条前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第六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第六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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