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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4、原配偶户口的注销证明或者死亡证明。
丧偶再婚,一般只需要公民提供再婚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再婚一方相关的婚育证明等资料就可以申请办理结婚手续。具体流程:要提交申请然后登记处受理审查最后登记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认可。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条件:1、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达到我国法定婚龄;3、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市;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5、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市办理过婚姻登记;6、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7、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登记机关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不予受理的条件:1、当事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当事人目前婚姻状况为已婚,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3、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内地居民申请出具其户籍注销或迁出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4、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婚姻登记系统信息不符且无法核实的。受理材料:1.身份证2.户口证件3.当事人无法到场的,提供委托书4.当事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5.当事人死亡的,提供申请人与当事人为近亲属的证明6.当事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7.当事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提供监护证明8.当事人婚姻状况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件9.当事人婚姻状况为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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